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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9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李世祺
債 務 人 湯翊
債 務 人 湯漢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湯翊前就讀台東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湯漢淵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一紙,額度為新臺幣80萬元整(證一:借據),依約定本借款額度得分筆動用,憑撥款通知書撥款,但不得循環動用,且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應付利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並依據放款借據第六條之約定,利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證二: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275%)加碼年率1%固定計算。
(二)債務人湯翊自民國105年11月25日起陸續申請撥款動用,自應還款日民國111年4月13日起,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438,489元整(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聲請人於民國111年8月19日轉列催收款項,當時本行就學貸款利率為1.275%,另加計年率1%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2.275%。
)、違約金,雖經原告再催討,仍未還款,爰依前訂借據之約定,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而債務人湯漢淵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民法之規定,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69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8489元 湯翊、湯漢淵 自民國111年03月13日起 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438489元 湯翊、湯漢淵 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438489元 湯翊、湯漢淵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438489元 湯翊、湯漢淵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8489元 湯翊、湯漢淵 自民國111年04月14日起 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1 新臺幣438489元 湯翊、湯漢淵 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 至民國111年08月18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1 新臺幣438489元 湯翊、湯漢淵 自民國111年08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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