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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223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債 務 人 鄭崇文即黃建通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建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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