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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7256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債 務 人 陳正順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說明本件聲請狀請求標的及數量中第㈠點及第㈡點中所請求之本金新台幣22067元部分是否為同一租金債權?如是,則以支付命令請求至債務人重複給付之原因為何?如非同一租金債權,應補正該部分之釋明證據。
二、應補正本件本件請求金額中,就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已發生未清償之租金逾期繳納之違約金總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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