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493,202209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4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尚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零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尚錡於民國109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112年06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9月05日止累計46,024元正未給付,其中45,591元為本金;

340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749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591元 林尚錡 自民國111年09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