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542,2022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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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5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王繹勛
債 務 人 林宏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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