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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64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鄭伊汶
債 務 人 黃文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固定計收違約金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黃文昌於民國109年0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個人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1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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