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807,2022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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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8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蘇宸萱(原名:蘇穎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零肆拾陸元,及暨自111年07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蘇穎祈於民國109年06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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