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8021,2022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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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02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吳兆偉
債 務 人 王愷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零參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逾期超過六個月(含)以上,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 50,320元 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自111年5月1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111年10月30日止 自111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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