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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2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債 務 人 吳宇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債務人吳宇評前於108年1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1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
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70,100元整,自11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02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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