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8562,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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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56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晉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張晉嘉於民國108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6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民國108年05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9,7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0.61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含)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04,057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9,955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三)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

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5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404057元 張晉嘉 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61計算之利息 002 19955元 張晉嘉 自民國111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61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404057元 張晉嘉 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6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12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19955元 張晉嘉 自民國111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1.061,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2.122,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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