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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857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債 務 人 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萬貳仟貳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依據金管會函令『銀行行使加速條款,本金視為全部到期,銀行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計收遲延期間的利息;
違約金並得以「未償還本金餘額」為基礎收取』,合先敘明。
二、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0年1月25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1.2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5%)。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詎料相對人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九條之約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三、次查相對人於民國96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6年7月1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39%,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61%)。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詎料相對人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四、又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6年1月12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8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05%)。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詎料相對人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餘欠本息及違約金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房屋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約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五、又查相對人於民國96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6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6年7月1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39%,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61%)。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詎料相對人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又查相對人於民國96年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16年7月1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年加0.39%,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1.61%)。
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以帳上已產生之違約金,及自繕狀日(即加速條款請求日)翌日,以現欠本金餘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六個月期間以下繳日+1日為起算點),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詎料相對人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之約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所示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七、相對人自111年6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及貸款總約定書之約定,相對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1,602,208元(計算式:654,191 + 307,761 + 90,420 + 422,982 + 126,854 = 1,602,208),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八、綜上,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房屋貸款約定書、房屋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85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654191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5% 002 307761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1% 003 90420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05% 004 422982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1% 005 126854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654191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1 654191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 至112年1月21日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002 307761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2 307761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 至112年2月21日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003 90420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3 90420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 至112年2月21日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004 422982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2年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4 422982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 至112年1月21日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005 126854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2年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005 126854元 陳麗華 自民國111年9月16日起 至112年2月21日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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