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9179,2022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9179號
債 權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非訟代理人 葉庭歡
債 務 人 陳建華 住○○市○○區○○路000巷0弄0號0 樓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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