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923,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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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2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張明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參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捌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壹仟參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柒萬伍仟零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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