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9276,2022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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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27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盧宥翔即盧琨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伍仟玖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參萬壹仟零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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