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汪國棟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司催字第43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崧昱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江翠分行 民國111年1月1日 65,000元 PN0000000 002 崧昱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江翠分行 民國111年2月1日 65,000元 PN0000000 003 崧昱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江翠分行 民國111年3月1日 65,000元 PN0000000 004 崧昱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江翠分行 民國111年4月1日 65,000元 PN0000000 005 崧昱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江翠分行 民國111年5月1日 65,000元 PN0000000 006 崧昱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江翠分行 民國111年6月1日 65,000元 PN0000000 007 崧昱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江翠分行 民國111年7月1日 65,000元 PN0000000 008 崧昱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江翠分行 民國111年8月1日 65,000元 PN0000000 009 崧昱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江翠分行 民國111年9月1日 65,000元 PN0000000 010 崧昱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江翠分行 民國111年10月1日 65,000元 PN0000000 011 崧昱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江翠分行 民國111年11月1日 65,000元 PN0000000 012 崧昱企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江翠分行 民國111年12月1日 65,000元 PN0000000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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