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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鄭献堂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經查該證券發行公司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附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11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股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14 002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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