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家他,126,2022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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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家他字第126號
相對人即原
非訟聲請人 蔡淑蘭

相對人即原
非訟相對人 項國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程序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項國鋒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蔡淑蘭(下稱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項國鋒(下稱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救字第73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在案。

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33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本件程序既已終結,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相對人徵收應負擔之程序費用。

三、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此項聲請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職權確定應向相對人徵收如主文所示之程序費用。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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