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拍,326,202209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林陳舜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裕弘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

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日通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1年9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