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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314號
上訴人徐乙藍
訴訟代理人謝富凱律師
複代理人陳炎琪律師
追加原告徐乙禎
徐安育
徐亭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錢綉鈴
被上訴人陳澤
兼
法定代理人陳翌傑
林昱辰
被上訴人許峻豪
兼
法定代理人余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8月2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官 趙伯雄
法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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