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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85號
原 告 陳敏益
被 告 王柏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106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2號)請求確認動產車輛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上開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之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聲請將原停止訴訟裁定撤銷。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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