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819號
原 告 郭武信
被 告 葉巧儀
葉怡萱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雷家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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