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重訴,321,2023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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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吳義

法定代理人 吳濟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吳寶清、黃玉英、陳明、傅清祥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18,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9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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