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重訴,436,202407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潘美玲

潘進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銘賢、王德龍、王美玲、王騰龍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依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6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