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重訴,474,202309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蔡舜洲

被上訴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7萬5,9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4,0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