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重訴,541,20240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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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黃王梅鶯
黃兆鵬
黃輝邦
黃偉達
楊麗雲

黃書鴻
陳黃淑惠
黃淑明
被 上訴人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1年重訴字第54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12,280元{面積(180.19-103.36)×公告現值116,000=8,912,28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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