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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御股)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楊俊華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楊俊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楊俊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91年12月26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第156條規定,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逾80歲,且已失蹤逾3年等情,有失蹤人楊俊華戶籍資料(現戶全戶)、戶籍登記薄、遷入戶籍登記申請書、臺灣警備司令部入出境管理處簡便行文表、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境證副本、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健保投保紀錄查詢、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內政部移民署111年4月19日移署資字第11100463400號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4月21日新北社老字第1110728534號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1年4月21日北市社老字第1113063849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1年4月20日新北殯館字第1115234208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1年5月2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13004852號函、80歲以上行方不明人口社會生活軌跡資料比對紀錄、新北市中和戶政事務所親屬、鄰里長或鄰居訪查紀錄表、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入出境訊連結作業、在監在押記錄表、通緝簡表、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結果、105年度至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信用卡基本資訊彙總等資料在卷可憑。
綜上,故堪信聲請人主張楊俊華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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