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勞補,156,2022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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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156號
原 告 陳柏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翊淳、王本堯、廖啟宏、智光學校財團法人新北市智光高級商工職業學校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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