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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榮華
相 對 人 神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請求恢復僱傭關係事件,聲請調解。
按勞動事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
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亦有明文。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係就一繼續性法律關係存否發生爭執,核屬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依法自應就其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額,核定其訴訟標的總額。
經查,本件原告聲請調解價額為7,260,000元【計算式:每月薪資121,000元/月×12月×5年=7,260,000元,即以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定之,並以僱傭關係最長以5年計算,而依原告主張其月薪為121,000元,故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260,000元】,揆諸前開說明,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3,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日5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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