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勞補,297,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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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郭怡君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

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87,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

經核,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工資、資遣費、退休金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3元(計算式:4,190元×2/3=2,793元)。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7元(計算式:4,190元-2,793元=1,3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四、另原告請求之提繳6%勞工退休金屬應提繳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不得與其他請求合併計算列為一項請求,原告應於訴之聲明單獨列為一項,並請求提繳至勞保局設立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例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元。

二、被告應提繳新臺幣?元至勞保局設立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如原告要更正訴之聲明,請以書面向法院陳報,並補正起訴狀所記載證物即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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