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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76號
原 告 銓泓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喬筑
訴訟代理人 郭昌凱律師
被 告 吳育津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複 代理 人 高國峻律師
梁以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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