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原訴字第10號
原 告 王仁信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國鈞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袁家祈(原名:袁慈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韻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並於調解不成立後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38萬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3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462元,且依民事訴訟法第423條第1項規定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後,尚應補繳3萬2,46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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