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15258,2022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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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5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劉冠甫
債 務 人 蔡氏眼鏡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承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零陸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柒拾壹萬捌仟玖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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