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1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曾爰娠
債 務 人 曾明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曾爰娠即曾品惠前就讀和春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曾明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166,59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曾爰娠即曾品惠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曾明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31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6,597元 曾明山、曾爰娠 自民國111年 1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 3月22日止 年息1.9% 自民國111年 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6,597元 曾明山、曾爰娠 自民國111年 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