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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水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柒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邱水旺於民國94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97年04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802,344元正未給付,其中334,762元為本金;
467,498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邱水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339,402元正未給付,其中96,026元為消費款;
239,776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3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4762元 邱水旺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8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96026元 邱水旺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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