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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3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寶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捌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邱寶林於民國93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5日止累計1,038,551元正未給付,(其中269,860元為本金, 768,691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387號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860元 邱寶林 自民國111年05月2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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