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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4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嘉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吳嘉霖於民國110年05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8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7日止累計359,143元正未給付,其中350,488元為本金;
8,655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嘉霖於民國108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8月08日起至民國115年08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27日止累計247,472元正未給付,其中242,035元為本金;
5,137元為利息;
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嘉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08日止累計160,501元正未給付,其中158,481元為消費款;
2,020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546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50488元 吳嘉霖 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42035元 吳嘉霖 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58481元 吳嘉霖 自民國111年05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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