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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562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非訟代理人 利昌軒
債 務 人 亞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明輝
債 務 人 郭志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柒拾柒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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