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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非訟代理人 楊舒婷
債 務 人 王士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壹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為三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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