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1945,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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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5號
債 權 人 陳沁瑜
債 務 人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雯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請求民國110年4月薪資差額20,000元、5月薪資50,000元、加班薪資26,327元、假日薪資8,715元、夜間薪資18,468元、貿易佣金24,000元、精神賠償100,000元及加班誤餐費2,490元,共計250,000元,除民國110年5月薪資外,債權人未提出其對債務人之請求權存在之釋明資料,依前開說明,逾本命令第一項金額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核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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