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2704,202209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2704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吳阿粉即曾德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晨修即曾德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育霖即曾德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曾晨修、曾育霖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德財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吳阿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貳萬肆仟參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壹佰伍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