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5605,2022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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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605號
債 權 人 東泰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烱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瑞源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瑞源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其為債務人提供居間服務,並促成債務人與第三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合建契約,故請求債務人給付以地價1%計算之居間服務費新臺幣460,570元等語。

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3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務人同意給付地價1%服務費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僅於111年9月19日具狀陳報其與債務人係口頭約定,且債務人之其他土地共有人有支付服務費等語,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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