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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326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 務 人 宜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佰英
債 務 人 陳佰英
陳秀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零陸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宜諠科技有限公司前邀同陳佰英、陳秀平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借款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10年11月4日起至115年11月4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3.635%(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415%計算,目前為1.22%,證三),依前揭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1年7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7,066,66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等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乙份。
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
三、利率表乙份。
四、放款帳卡乙份。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2632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宜諠科技有限公司、陳秀平、陳佰英 自民國111年8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35%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宜諠科技有限公司、陳秀平、陳佰英 自民國111年7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63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宜諠科技有限公司、陳秀平、陳佰英 自民國111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宜諠科技有限公司、陳秀平、陳佰英 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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