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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45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許祈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其中伍萬柒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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