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6461,20220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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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46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艶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及其中玖仟柒佰壹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參萬貳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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