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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606號
債 權 人 蕭振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玉媚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列證物1.本票及借據三份。2.匯款單三份。或其他足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如聲請狀所述之債權存在之釋明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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