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6734,2022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3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謝文祥
債 務 人 陳新為


路恒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仟柒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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