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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謝文祥
債 務 人 陳威廷
債 務 人 陳志恆
債 務 人 林玉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柒萬伍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2674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5,338元 陳威廷、陳志恆、林玉珠 自民國111年2月26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1.9%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 年息2.15% 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275%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75,338元 陳威廷、陳志恆、林玉珠 自民國111年 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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