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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6909號
債 權 人 吳彥甫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峻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僅能釋明有委託債務人為仲介及代理銷售標的物,惟其中並無載明「保證仲介或代理銷售成功」之約定,債權人僅以債務人避不見面、不為聯繫為由,而主張可歸責與債務人致買賣無法完成乙節,顯為率斷且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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