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000,2022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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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00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李淳明

法定代理人 李東原
法定代理人 蔣四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1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5,48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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