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1,司促,27069,2022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06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邱任鋒即鴨鴨本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柒仟零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利息: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年利率 1 467,036元 自111年5月15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1%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4.11% 違約金:
序號 本金餘額 (新臺幣)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年利率 1 467,036元 自111年6月16日起 至111年6月30日止 0.1% 自111年7月1日起 至111年12月16日止 0.411% 自111年1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0.822%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